一、起草说明
根据是《四川省人民政府2023年森林防火命令》《四川省人民政府2023年草原防火命令》《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2023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森林草原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强雷暴等高火险天气时,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发布禁火命令,森林草原防火(管制)区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控,并及时向社会公众预警;”
二、说明事项
(一)禁火区域
全县范围内均为高危火险区,结合我县实际,将全县林地、草区边缘以内及林地、草区上建筑物以外林地、草区划为森林草原禁火区。
(二)禁火时间
2023年1月17日起到2023年1月31日止。
解读:该两条的制定是依据是《四川省人民政府2023年森林防火命令》《四川省人民政府2023年草原防火命令》《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2023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出现高温、干旱、大风、强雷暴等高火险天气时,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将森林防火区、森林高火险区、极高草原火险区、高草原火险区以及一旦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可能造成较大人身伤亡火财产损失的区域划为森林草原防火(管制)区,规定防火(管制)期限,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禁火管理规定
在禁火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携带火种进入禁火区域内进行野外用火。具体如下:
(一)禁止在林内或林缘地段生产用火;
(二)禁止在林内或林缘地段使用烟火驱蜂驱兽;
(三)禁止在林内或林缘地段烧制木炭;
(四)禁止在林内或林缘地段野炊;
(五)禁止在林内或林缘地段烤火取暖;
(六)禁止在林内或林缘地段夜间点火照明;
(七)禁止在林内或林缘地段烧草地边和焚烧杂草树叶;
(八)禁止在林内或林缘地段的坟山、坟地烧香化纸、火化处理尸体、燃放烟花爆竹;
(九)禁止在林内或林缘地段吸烟、焚烧垃圾、煨桑、点灯等民风民俗祭祀用火;
(十)禁止其他野外用火及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活动;
四、禁火惩戒措施
凡违反上述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甘孜藏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由相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一)对违反本命令擅自进入森林草原禁火区用火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由县林草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项依法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二)违规野外用火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引起森林草原火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公职人员要坚决做到“五个带头”、自觉遵守“五个不准”,凡是违反本命令的,依法依纪依规从严从重处理。
(四)检查辖区内存在防火责任制不落实、火源管理不严格、火灾隐患不整改、防火措施不完善、组织扑救不得力、监督检查不到位、指挥不力、严重失职等问题的,按照《甘孜藏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单位)领导和责任人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防范森林草原火灾的责任和义务,一旦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迅速报告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森林草原火警电话12119、0836-8322269)。凡向相关部门举报纵火人员,一经查实,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给予举报人员500元的奖励。相关单位接到火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三先四不打”原则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实现“打早、打小、打了”。
政策解读单位:白玉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