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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白玉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
2020-12-22 11:46:37
来源:
白玉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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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要求,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712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普查对象是我省境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工业源)、农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农业源)、生活污染源(以下简称生活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移动源。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各部门和各级乡镇普查机构认真谋划、精心组织,广大普查人员无私奉献、艰苦努力,广大普查对象大力支持、积极参与,现已完成白玉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任务,摸清了各类污染源的基本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数量、污染治理情况等,建立了重点污染源档案和污染源信息数据库。现将主要数据公布如下。

一、 总体情况

(一)各类普查对象数量

全县普查对象数量167个(不含移动源)。包括工业源7个,畜禽规模养殖场0个,生活源158个(行政村156个,加油站2个),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1个;以行政区为单位的普查对象数量1个。

1 白玉县普查对象分布图

(二)污染物排放量

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481.62吨,氨氮30.93吨,总氮77.46吨,总磷7.52吨,石油类0吨,挥发酚0吨,氰化物0吨,重金属(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下同)0.014吨。

2 各类源化学需要量排放分布图

3 各类源氨氮排放分布图

4各类源总氮排放分布图

5各类源总磷排放分布图

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107.72吨,氮氧化物104.80吨,颗粒物1134.88吨。本次普查对部分行业和领域挥发性有机物进行了尝试性调查,排放量175.38吨。

6各类源二氧化硫排放分布图

7各类源氮氧化物排放分布图

8各类源颗粒物排放分布图

二、 工业源

(一)基本情况

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7个。

工业源普查对象数量居前3位的行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3个,有色金属矿采选业1个,水的生产和供应业1个。上述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普查对象总数的71.4%

9 工业源各行业普查数量分布图

(二)水污染物

工业企业的废水处理设施2套,设计处理能力0.64万立方米/日,废水年处理量20.46万立方米。

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7.63吨,氨氮0.82吨,总氮1.25吨,总磷0.05吨,石油类0吨,挥发酚0吨克,氰化物0吨,重金属0.014吨。

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位居第一位的行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4.87吨。上述行业合计占工业源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的63.6%

氨氮排放量位居第一位的行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0.73吨。上述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氨氮排放量的88.5%

总氮排放量位居第一位的行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1.01吨。上述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总氮排放量的80.8%

总磷排放量位居第一位的行业:农副食品加工业0.03吨。上述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总磷排放量的64.0%

石油类排放量、挥发酚排放量、氰化物排放量均为0

重金属排放量位居第一位的行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0.029吨。上述行业合计占工业源重金属排放量的100%

(三)大气污染物

工业企业脱硫设施1套,脱硝设施1套,除尘设施1套。

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0.04吨,氮氧化物1.68吨,颗粒物705.04吨,挥发性有机物137.06千克。

二氧化硫排放量位居第一位的行业:农副食品加工业0.04吨,。上述行业合计占工业源二氧化硫排放量的100%

氮氧化物排放量位居第一位的行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1.65吨。上述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氮氧化物排放量的98.6%

颗粒物排放量位居第一位的行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686.87吨。上述行业合计占工业源颗粒物排放量的97.4%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位居第一位的行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137.06千克。上述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的100%

(四)工业固体废物

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48.10万吨,综合利用量16.20万吨(其中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0吨),处置量4.5吨(其中处置往年贮存量0吨),本年贮存量26.80万吨,倾倒丢弃量0.6吨。

2.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产生量0吨,综合利用和处置量0吨,年末累积贮存量0吨。

三、 农业源

(一)基本情况

涉及种植业的乡镇12个,水产养殖业的乡镇0个,规模化畜禽养殖业的乡镇0个,入户调查畜禽规模养殖场0个。

农业源水污染物排放量:氨氮3.10吨,总氮31.08吨,总磷3.43吨。

(二)种植业

水污染物排放(流失)量:氨氮3.10吨,总氮31.08吨,总磷3.43吨。

秸秆产生量为330吨,秸秆可收集资源量300吨,秸秆利用量10吨。

地膜使用量0吨,多年累积残留量0吨。

(三)畜禽养殖业

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0吨,氨氮0吨,总氮0吨,总磷0吨。

其中,畜禽规模养殖场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0吨,氨氮0吨,总氮0吨,总磷0吨。

(四)水产养殖业

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0吨,氨氮0吨,总氮0吨,总磷0吨。

四、 生活源

(一)基本情况

生活源普查对象158个。其中:行政村156个,非工业企业单位锅炉0个,储油库0个,加油站2个。城镇居民生活源以县城(含建制镇)为基本调查单元。

(二)水污染物

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473.99吨,氨氮27.01吨,总氮45.13吨,总磷4.04吨。

(三)大气污染物

生活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107.68吨,氮氧化物103.13吨,颗粒物429.84吨,挥发性有机物175.24吨。

五、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一)基本情况

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0个,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1个,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处理)单位0个。

垃圾处理和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废水(渗滤液)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0 吨,氨氮0吨,总氮0吨,总磷0吨,重金属0kg

垃圾焚烧、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焚烧废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0吨,氮氧化物0吨,颗粒物0吨。

(二)集中式污水处理情况

城镇污水处理厂0个,处理污水0立方米;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0个,处理污水0立方米;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0个,处理污水0立方米;水污染物削减量:化学需氧量0吨,氨氮0吨,总氮0吨,总磷0吨,动植物油0吨。

干污泥产生量0吨,处置量0吨。

(三)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情况

垃圾处理量1.46万吨,其中:填埋1.46万吨,焚烧 0万吨,其他方式处理0万吨。

(四)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处理)情况

危险废物处置厂0个,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0个。

注 释

(一)工业源普查范围: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3个门类中41个行业的全部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不包括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行业代码为 4620)企业。

(二)农业源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不含散户)、水产养殖业(不含藻类)。规模畜禽养殖业是指饲养数量达到一定规模的养殖单元,其中:生猪≥500头(出栏)、奶牛≥100头(存栏)、肉牛≥50头(出栏)、蛋鸡≥2000羽(存栏)、肉鸡≥10000羽(出栏)。

(三)生活源普查范围:包括以城市市区、县城、镇区、行政村为单位统计的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非工业企业单位锅炉,储油库和加油站。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范围:包括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和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处理)单位。

(五)移动源普查范围:包括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以行政区为单位发表调查。

(六)营运船舶核算水域范围:包括内河和沿海水域。其中,沿海水域核算范围为交通运输部印发的《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交海发〔2018168号)中沿海控制区范围。

(七)挥发性有机物核算范围:工业企业能源消费及主要产品生产工艺有组织排放、城乡居民生活消费、建筑涂料与胶粘剂使用,城市沥青道路铺装,对外营业的储油库和民用加油站、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

公报中合计数和部分计算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