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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白玉县人力和资源局关于《白玉县进一步规范事业人员年度目标绩效奖励金、奖励性绩效工资管理办法(试行)(审议稿)》的公示
2021-06-07 03:55:39
来源:
白玉县人民政府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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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白玉县进一步规范事业人员年度目标绩效奖励金、奖励性绩效工资管理办法(试行)(审议稿)》公示如下: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全县事业人员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切实发挥绩效奖励的激励导向作用,着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事业干部队伍,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2014年度)《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935号)《关于印发四川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发〔201045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通知》(川人社发〔201129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事业单位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事业人员是指全县列入事业人员管理办法实施范围的各事业单位中事业专技、事业管理、工勤人员(含双重管理事业人员,以下统称事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事业人员年度绩效考核是指年度事业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和年度目标绩效奖励金。年度目标绩效奖励金是指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奖励,其标准按照《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奖励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标准执行;年终事业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是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935号)《关于印发四川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是实施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发〔201045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其他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通知》(川人社发〔201129号)规定,对上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的事业人员,发放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在完成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及本单位安排的工作目标任务后,结合年度考核结论方可按相关规定享受事业人员年度考核奖金。

第四条  其他事业单位、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州核定总量+上年度基本工资之和-基础性工资年总额。

第五条 教育系统奖励性绩效工资=州核定总量+上年度基本工资之和+班主任津贴总量+特殊教育教师提高15%+特级教师补助总量-基础性绩效工资年总额。

第六条   事业人员年度考核奖励金管理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将事业人员年度考核结果与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挂钩,作为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管理内容

第七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确定为优秀、合格等次的,享受年度目标绩效奖励金和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不享受年度目标绩效奖励金和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八条县内由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正式下文抽借调事业人员,抽借调时间3个月及以下的,年度目标绩效奖励金执行原单位的标准,由原单位兑现;抽借调时间超过3个月的,年度目标绩效奖励金按实际抽借调时间执行抽借调单位标准,由原单位兑现。

第九条抽借调到县外工作的事业人员,抽借调期满3个月以上的一律不享受年度目标绩效奖励金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行文选派参加学习、培训、挂职锻炼、开展专项工作的除外)。未经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下文擅自抽借调的事业人员,个人不享受年度目标绩效奖励金和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十条援派或者挂职锻炼的事业人员,在援派或者挂职锻炼期间,一般由当年工作时间较长的单位进行考核,享受派出单位年度目标绩效奖励金标准和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十一条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双重管理事业人员年度目标绩效奖励金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白玉县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乡(镇)双重管理人员管理的几点意见(试行)的通知》(白组发〔20205号)文件审核发放。

第十二条死亡、新增、调入、调出的事业人员根据在岗时间按照相关规定按月计发相应的年度目标绩效奖励金和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十三条当年办理退休手续的事业人员,年度考核原则上视为合格,根据实际在岗时间计发年度目标绩效奖励金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退休当月本人工资计发)。

第十四条职务变动的事业人员,按职务分段标准计发年度目标绩效奖励金、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十五条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人员,暂缓发放年度目标绩效奖励金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结案后按所补定的年度考核等次执行。

第十六条辞职、辞退、开除、自动离职等原因离开的事业人员,受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期间不确定等次人员,不享受年度目标绩效奖励金和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十七条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的,不享受年度目标绩效奖励金和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十八条除执行病假工资外,病假事假连续超过2个月,累计超过3个月的,病事假期间不享受年度目标绩效奖励金。

第十九条执行病假工资的事业人员从执行当月,不享受年度目标绩效奖励金,按照年度考核结果享受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三章分配原则

第二十条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在上年度考核完成后,根据考核等次和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的相关规定由单位造册报相关部门审核后予以兑现。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发放年度目标绩效奖励金不能突破本单位目标奖金总额。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要结合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年度目标绩效奖励金、奖励性绩效工资管理发放细则并报人社局备案,按照“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原则,要适当拉开分配差距,重点向业绩突出和基层一线(教师、医护、农技员、兽防员等)工作人员倾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章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事业人员的年度考核奖金管理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一)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抓好落实,不得随意更改和变通执行。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抽借调,严格执行我县干部职工抽借调相关政策规定。

(三)因病、因事请假的事业人员,要严格履行请假手续,病假、事假期间不能作为出勤。各单位在开展年度考核时,要严格把关,如实报送。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要严把政策、严肃纪律,对在事业人员年度考核奖励管理工作中谎报、瞒报长期病、事假人员和擅自抽借调人员的单位,从严从重处理,降低单位目标等次,扣发所在单位全部年度目标绩效奖励金,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在事业人员年度考核奖励管理工作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六条参照事业人员管理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奖励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办公室、县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11日起施行。

受理部门:白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示期限:202167-2021613日(共七日)

公示期间,广大事业干部可以通过来访、来电、来信等方式向白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情况,我们将认真受理,并反馈受理结果。欢迎广大干部群众监督。

白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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