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机关各部门,省,州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各寺庙管理委员会;
《白玉县农事用火管理办法试行)》经十四届白玉县人民政府第35次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领会,抓好贯彻落实。
白玉县农事用火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控制野外火源,加强农事用火管理,有效预防火灾发生,减少环境污染,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巩固生态建设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和《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农事用火是指在农田范围内因生产或生产需要的用火。包括焚烧秸秆、农作物废弃品、农村田间垃圾等各类用火。
第三条 全县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农事用火行为都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试行过程中如与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为准。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农事用火管理坚持预防为主和全面控制相结合、依法管制与合理疏导相结合、部门监管和依靠群众相结合、综合治理与突出问题重点相结合的原则。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其他剩余物质应当综合利用,逐步用于饲草饲料、实行秸秆还田等方式妥善处理,防止造成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
第六条 农事用火管理实行县、乡(镇)、村、组四级负责制。在县农牧局科技局设立农事用火管理办公室,发改、教体、公安、气象、各乡(镇)人民政府等为成员单位,实行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农事用火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检查、监督全县范围内的农事用火管理工作。
第七条 农事用火管理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县农牧农村科技局:负责全县范围内农田内用火的监管;负责农田及农林交错区秸秆还田任务的实施及农事用火管理办公室日常工作。
县教体局:负责将农事用火管理办法纳入中小学教育内容。
县林草局:负责林地内及林缘周边用火的监管工作;负责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内及周边用火的监管工作。
白玉生态环境局:负责依法查处因焚烧秸秆等产生烟尘污染环境违法行为。
县交通运输局: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权属,负责影响交通安全用火监管工作。
县公安局:依法查处野外为规用火行为。
县气象局:负责发布气象信息及火险等级预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相关成立农事用火管理办公室,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农事用火管理宣传引导工作,在春耕、秋收等农事用火高峰季节,入户宣传和发放农事用火告知书,引导群众积极清理林地交错地带易燃物,严禁在林牧区周边燃烧秸秆、杂草等。
其余各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第三章 农事用火管理
第八条 在县人民政府规定的防火期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燃烧秸秆、杂草等农事用火。因生产确需农事用火的,经用火单位或用火的,经用火的单位或用火者本人申请,明确农事用火的单位或负责人、作业时间、地点、范围等,经村二委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派专人到场监督方可用火,严防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农事用火。同时,乡(镇)政府要逐日汇总报县农事用火管理局备案。
第九条 农事用火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火地点必须远离林园草原300米以外
(二)开设宽度20米以上的防火隔离带
(三)具备合适的农事用火天气,在高火险期或三级风以上
(四)用火责任人明确并在用火现场;
(五)农事用火现场有指挥员和技术人员;
(六)农事用火现场要有足够的看守人员,做到火不灭人不离;
(七)农事用火需提前准备必需的扑火工具。
第十条 在农事用火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乡(镇)政府要及时组织群众清理可燃物,重点对距山边林缘100米范围内农田秸秆、地埂、路边杂草进行彻底清理。
第十一条 在国家规定的四级以上高火险天气,严禁从事一切农事用火。
第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结合辖区实际,合理划定农事用火管理责任区,确定责任人,建立农事用火管理责任制度,开展日常巡查管理,并积极协助因农事用火引发火灾案件的查处。
第十三条 村两委要认真做好农事用火的村民日常管理工作,落实农事用火的入户管理。村干部实行专人负责,明确村级农事用火管理责任区和责任区责任人,坚决制止农田内违规用火行为。
第十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有关单位要加大严格农事用火管理的宣传教育力度。对辖区内的人员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对责任地段的农事用火行为进行严格监督管理,增强农牧民群众农事用火安全意识。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各有关单位要切实担负起监管责任,各乡镇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协同联动,扎实推进农事用火管理工作落地落实。因组织领导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等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30日起试行,有效期为2年。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农牧农村和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